除了以上行政處罰外,網絡運營者還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所導致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網絡運營者如果因違反《網絡安全法》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該行為具有民事上的可訴性,網絡運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網絡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明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網絡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網絡安全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絡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時措施。【在特定區域對網絡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時措施】被業界很多人解讀為斷網。
拘留適用范圍為,對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依據情節嚴重情況,可處五日以下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被罰款對象是運營者,范圍為最低一萬,最高一百萬。如果被罰款對象是個人,范圍最低五千元,最高十萬元。為了打擊違法犯罪,《網絡安全法》同時規定了違法所得或采購金額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執行罰款的部門主要由運營者的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組成。
《網絡安全法》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并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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